联美控股: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公告时间:2024-12-11 19:27:24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2024 年 12 月 18 日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参加会议人员
1、 主 持 人:董事长 苏壮强 先生
2、 参加人员:股东及授权代表、部分董事、监事
3、 列席人员:律师
二、 会议时间及内容
1、股东大会届次: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8 日下午 14:30 开始;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远航中路 1 号公司会议室
5、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日期:2024 年 12 月 18 日-2024 年 12 月 18 日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6、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2 日
三、 会议议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内容见附件 1)
附件 1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适应法律法规变化、公司战略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对《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作如下修订:
1、《公司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全部修改为“股东会”。
2、其他条款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人。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 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的本公司股份。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销。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
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
销权消灭。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 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股东在下列情况下有权为
前款规定的股东在下列情况下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院提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1、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 2、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
起诉讼; 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2、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害的。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提起诉讼。 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工代
投资计划; 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及非由职 酬事项;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资本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议; 所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保事项;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定的担保事项; 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他事项。
用途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券作出决议 。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
加新的提案。 表决并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