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味业:海天味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公告时间:2024-12-11 18:29:26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年【】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规则》”)、《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的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网站以及符合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及时”是指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以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并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平原则,面向公司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使其能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条 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按照公司注册地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报送。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原定时间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解决方案等。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定期报告编制规则和格式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时,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所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