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味业:海天味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11 18:29:26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的
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
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
数的监 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应包括一名职工代表,由公司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民
主选举产生。
第二章 监事、监事会的职权义务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
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
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
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二) 根据监事会决议,要求公司审计机构提供对公司经营项目
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
(三) 负责审查和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审查并签署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的意见和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年度考核意见。
第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辞职的规
定,适用于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
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
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七条 监事承担以下责任:
(一)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诚信和勤勉
地履行职责;
(二) 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工作原则;
(三) 按时出席监事会会议;
(四) 维护和保障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不得利用职权谋取
私利或收受贿赂,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五) 对因其过错导致的公司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 若监事会的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害,并且参与决议
的监事没有尽到监事应尽勤勉、谨慎义务,则参与决议的
监事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免除责任;
(七) 监事在具体执行业务中违反监事会决议,使公司利益遭受
损害时,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八) 监事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
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监事会会议(以下称定期会议)和临时监事
会 会议(以下称临时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
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五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
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二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
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经全体监事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依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提前发
出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通知的要求。公司应做好相关材料留
存及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适用本规则第八条之规定。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
(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
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
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
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充分保证与会每个监事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各
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采用举手表决方式或者投票表决方式。每
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对于同一议案中包含的若干并列或不同事
项,监事会可采取分别审议和逐项表决的方式。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
第二十条 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或其
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后方为有效。监事
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七章 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会议真实情况和与会监事的
意见和建议。会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
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
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
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
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其决议作为公司档案应一并予以保存,保存期限
为十年。在公司经营期间内,任何人不得毁损和涂改。
第八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根据决议事项的具体情况,指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