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11 17:18:58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以及证
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
(九)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
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
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
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
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该事项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相关制
度,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
审议,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和其他相关材料。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开立回购专用账户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承诺义务。
公司应当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
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单独摘出,逐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予以更新。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客观使用事实描述性
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办公
室负责起草和修订,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
常设机构,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负责统一办理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
理、财务信息披露等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
照《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问责,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规
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二十九条 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司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
证券发行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公告应当由董事会发布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