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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钢股份: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ESG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10 17:28: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 ESG(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4 号——社会责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积极履行 ESG 职责,努力实现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
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管理、决策
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 ESG 战略与目标,确保与公司长期愿景及股东利益相契合;
(二)审议和批准 ESG 有关的重大事宜并关注 ESG 目标进展;
(三)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基本管理制度;
(四)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
究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对公司 ESG 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进行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ESG年度报告、ESG 工作方案等。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ESG 工作领导小组是 ESG 工作的管理和协调机构,组长由总经理
担任,组员由各部门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对公司战略发展、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的 ESG风险和机遇进行识别和分析,并针对 ESG 风险和机遇制定应对措施;
(二)对公司 ESG 工作进展进行监督,并就待优化事项提供指导建议;
(三)建立并维护 ESG 指标体系,明确 ESG 各议题;
(四)审定公司 ESG 相关的具体规章制度;
(五)指导公司 ESG 年度报告、工作方案等的编制工作;
(六)向战略委员会汇报 ESG 工作进展及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ESG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证券部,负责 ESG 工作的日常管理
和协调,主要职责为:
(一)协调相关内外部工作,指导各部门及各子公司 ESG 工作的日常开展;
(二)汇总了解利益相关方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并向 ESG 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三)分析实质性议题,执行 ESG 年度报告的信息采集、编制和披露工作;
(四)组织编制 ESG 工作方案;
(五)完成 ESG 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主要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整体规划,落实责任范围内的 ESG 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二)开展 ESG 风险和机遇的管理工作,监控 ESG 风险和机遇并作出初步判
断,同时向上级汇报;
(三)开展利益相关方日常沟通工作,回应利益相关方的 ESG 诉求;
(四)建立 ESG 信息数据库,记录 ESG 工作进度、成果等,定期向 ESG 工作
领导小组汇报 ESG 相关信息;
(五)完成 ESG 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证券部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
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应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 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
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监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提供的各种产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五条 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六条 排放污染物的子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要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环保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督促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发生紧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上报,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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