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集团: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0 17:22:38
证券代码:605296 证券简称:神农集团 公告编号:2024-098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方式增加资本: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
2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 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可以在三年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
…… 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述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
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
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
公司发行证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应当经股东大会股东会决议;公司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3 (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4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 ……
5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
第三十四条 股 东 提 出 查 阅 前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
6 条……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新增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公司有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
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7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
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
8 新增 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