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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明珠: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10 17:09:5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基于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类型及届次、会议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方式、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事项、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进行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12 月10日 13点 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滨江
大道 2727 号上海国际会议中心 3CD 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
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0 日,网络投票具体时间为: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1,444 名,代表股份 1,683,311,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070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1 名,代表股份 1,621,512,4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320%。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经验证,出席会议股东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邀请的其他人员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关于五岸传播与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视听节目内容授权经营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公司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晨
徐晨
经办律师:
唐银锋
唐银锋 律师
张志伟
张志伟 律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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