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万恒: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材料
公告时间:2024-12-10 16:56:26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024 年 12 月 18 日
大连
目 录
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2
二、股东会会议材料 ...... 3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3
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18 日 14 点 00 分
会议地点: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湾街 7 号时代大厦 12 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 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8 日。具体如下: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9:15-15:00。
出席人员:股东及其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律师
列席人员:公司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等
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
会议议程:
一、 审议提交本次会议的议案:
序 议 案
号
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 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上述议案
三、 监票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四、 公布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
五、 宣读股东会决议
六、 见证律师宣读股东会见证意见
七、 到会董事签署股东会决议
八、 宣布股东会结束
股东会会议材料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会 议 材 料 之 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辽宁时代万恒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公司拟对现行《章程》
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列于下表:
公司章程规定(现行) 公司章程规定(拟新修订)
第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 第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 产党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 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党组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经营管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理事项的前置程序。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经费。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辽宁时代万恒股份有限
限公司 公司
英文全称:LIAONING SHDAI WANHENG 英文全称:LIAONING SHIDAI WANHENG
CO.,LTD. CO.,LTD.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94,302,115 股,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294,302,115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全部为普通股,占总股本的 100%。
42,735,043 股,占总股本的 14.52%;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 251,567,072 股,占总股本的
85.48%。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控股股东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
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励;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押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股份。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