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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健康: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12-10 16:42:44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章程》股东会、利润分配等条款进行了修订,并增加、删除了部分条款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 1.08 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1.08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
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 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 3.02 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
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 3.06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 3.06 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任何资助。 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购买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
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 3.07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 3.07 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批准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
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
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
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
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
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 3.09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 3.09 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必需。
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3.11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3.09条第(一) 第 3.11 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3.09 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二)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3.09条第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 3.09 条第(三)(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依照第3.09条 会会议决议同意。公司依照第3.09条规定收购本公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因第3.09条 销。公司因第3.09条第(三)项、第(五)项、第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 3.14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 3.14 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自公司成立之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 4.0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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