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9 20:20:29
股票代码:002391 股票简称:长青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6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9 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东路 1002 号(长青国际酒店)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于国权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56 人,代表股份 286,996,30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44.181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46 人,代表股份 40,779,397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6.2777%。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82,039,351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3.417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43 人,代表股份 4,956,949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7631%。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对各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于国权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6,996,300 股,同意票数为282,973,4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8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779,397 股,同意票数为 36,756,5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35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选举黄南章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6,996,300 股,同意票数为283,090,42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9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779,397 股,同意票数为 36,873,52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219%。
本议案获得通过。
3、选举孙霞林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6,996,300 股,同意票数为283,010,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13%。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779,397 股,同意票数为 36,794,0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27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选举杜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6,996,300 股,同意票数为283,032,08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8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779,397 股,同意票数为 36,815,17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89%。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对各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骆广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6,996,300 股,同意票数为282,961,12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4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779,397 股,同意票数为 36,744,22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049%。
本议案获得通过。
2、选举杨光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6,996,300 股,同意票数为282,961,26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4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779,397 股,同意票数为 36,744,3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052%。
本议案获得通过。
3、选举石柱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6,996,300 股,同意票数为283,082,21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62%。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779,397 股,同意票数为 36,865,3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018%。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实行累积投票制,对各子议案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于国庆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6,996,300 股,同意票数为
283,016,91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779,397 股,同意票数为 36,800,0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417%。
本议案获得通过。
2、选举吉志扬先生为第九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86,996,300 股,同意票数为283,161,86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3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779,397 股,同意票数为 36,944,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971%。
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薪酬和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2,900,325 股,同意 79,890,0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3688%;反对 2,948,169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3.5563%;弃权 6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4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779,397 股,同意 37,769,1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6182%;反对2,948,1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2296%;弃权 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五)《关于第九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47,273,372 股,同意 244,257,90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7805%;反对 2,953,369 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1.1944%;弃权 6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51%。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40,779,397 股,同意 37,763,92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2.6054%;反对2,953,36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2423%;弃权 6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523%。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王高平、俞凯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