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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晖创新:融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09 19:53:28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的融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等法规结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融资包括:
(一)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公司权益资本的融资,包括发行股票、配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二)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公司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票据融资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融资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公司全体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的风险。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融资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分别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融
资事项做出决策。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融资事项的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办理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类业务相关事宜;
(二)负责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类业务相关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
(三)负责所有筹融资类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四)严格监控筹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履行资金偿还业务;
(五)依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在证券市场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的牵头部
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编制公司发行股票、债券的筹资方案;
(二)负责联络承销机构,负责相关文件的准备、起草、归集、保管;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三)负责办理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业务相关事宜;
(四)负责融资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
(五)依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七条 依据《公司章程》,公司融资的审批金额权限如下:
(一)单笔融资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由董事长审批;
(二)单笔融资金额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不超过50%,由董事会审批;
(三)超过上述(二)项审批决定权限范围的融资事项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上述“审计净资产”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已经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时,应对融
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
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第十条 公司拟以自有土地、房产等资产提供抵押融资的,按照本制度第七
条规定的权限,与融资方案同时报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事项按本制度规定经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过程中
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公司有权决策机构不再对实施过程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融资合同所规定的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如
确须变更用途的,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权限履行批准程序。
第四章 融资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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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有关融资事项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决策
机构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事项比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经该子公司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最高主管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订立的融资合同应在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报送公司财
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融资事项,在获得批
准后的授权期限内未签订相关融资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融资手续的,视为新的融资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预计到期不能归还贷款的,应及时了解逾期还款的
原因,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应急方案。融资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说明原因及还款期限。
第五章 公司融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对公司融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
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信息的披露事宜。
第六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审核公司融资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融资所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级管
理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融资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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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改,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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