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微: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12-09 19:28:28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
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
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内容,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
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对其职权范围内事宜作出决议后可授权董事会批准决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地说明本次股东会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九条 《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十条 股东会应当及时作出决议,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提议
人,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六)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
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应标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十五条 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时就议案
内容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质询、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股东的质询、询问。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
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实无法参加会议的,需要向股东会递交请假报告,阐明请假事由。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修订由董事会拟订草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