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路钢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9 18:45:12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24-096
债券代码:128134 债券简称:鸿路转债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1月2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9日(星期一下午14:30分)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4年12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9日9:15—15:00。
5、主持人:董事长万胜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70名,代表股份402,720,5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3643%。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6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737,4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1067%。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 1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52,880,336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51.141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5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9,840,25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7.2231%。(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690,011,525 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孙静、陈昕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行使表决权,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97.28亿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2,450,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8%;反对
244,4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7%;弃权 26,00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2、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1,591,5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96%;反对
1,098,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7%;弃权 30,655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8,608,4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32%;反对 1,098,3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7%;弃权 30,6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2,452,95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7%;反对
243,03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3%;弃权 24605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4、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9,196,6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50%;反对
2,907,3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19%;弃权 616,600 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31%。
四、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孙静、陈昕媛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