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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科: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09 18:33:37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证券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证券投资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证券投资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含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基金或资管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指全资或控股等并表范围内子公
司,下同)的证券投资,下属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公司证券投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严格按照审
议批准的证券投资额度,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控制投资规模及期限,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六条 如开展的证券投资需开立证券账户,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
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不得出借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公司或子公司应当规范开展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管理工作,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证券投资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
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证券投资业务,还应当适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涉及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证券投资小组,作为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
理机构,由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证券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在分析和论证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二)制定证券投资计划、方案和策略。
(三)持续跟踪证券投资项目实施进展。证券投资项目实施期间,应持续跟踪和分析投资产品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投资安全状况等,密切关注交易对方的重大动向,如发现或判断有异常情况,应第一时间组织评估并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四)根据证券投资风险监控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相应改正、风险控制措施。
(五)授权财务部、证券部、商务合约部办理具体证券投资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公司在进行证
券投资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证券投资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财务部对证券投资的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作为证券投资业务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有关证券投资
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业务可行性分析、市场行情分析、进行交易操作、证券账户管理、及时制作业务台账并向证券投资小组汇报。
第十四条 商务合约部根据需要对证券投资业务合同、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进行拟定、审查,防范证券投资交易事项中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为证券投资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所
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证券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
进行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
范围、额度及期限内进行证券投资业务,并严格按照授权进行证券投资操作。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小组、负责和参与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对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负有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
对外泄露相关信息,不得自行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个人或组织买卖与公司相同的证券投资标的。
第十九条 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证券投资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期限等;
(二)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证券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
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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