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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科技: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12-09 17:09:49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 总则
1.1 为规范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聘任、续聘或改聘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
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表、
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报表、内部控制
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按照公司其他相关制
度组织实施。
1.3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1.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事务所,不得干预审
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计职责。
2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满足下列条件:
2.1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
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2.2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
2.3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
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2.4 具有独立从事审计等业务的能力,且能确保在承接
和从事审计等业务时,与本公司之间不存在影响其
独立性的利益关系;
2.5 认真执行有关审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2.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3.1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
3.1.1 审计委员会;
3.1.2 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3.1.3 监事会。
3.2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
案。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切实履
行如下职责:
3.2.1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3.2.2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2.3 审核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
督选聘过程;
3.2.4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
决策机构决定;
3.2.5 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3.2.6 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
情况报告;
3.2.7 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3.3 采用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
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采用竞争性谈
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
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
等内容。
3.4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
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
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
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
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
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
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
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3.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
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
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
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3.6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
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
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
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
价∣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
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
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3.7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3.7.1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
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
料整理等工作;
3.7.2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
料报送公司,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并
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形成书面报
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3.7.3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有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
因;
3.7.4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
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3.7.5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
计业务约定书。
3.8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
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
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
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3.9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
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
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
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
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公司和受聘会计师
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
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
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
少 10 年。
3.10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
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
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
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
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3.11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
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
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
密责任。在选聘时,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
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
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
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
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3.12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相关业务约定书的规
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
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4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4.1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4.1.1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4.1.2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
期披露年报信息;
4.1.3 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
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
行义务;
4.1.4 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4.2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
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
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
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4.3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
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
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
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
利条件。
4.4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涉及的程序应符合本制度第三款的规
定。
4.5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5 监督及信息披露
5.1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5.1.1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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