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股份: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9 16:50:46
证券代码:688716 证券简称:中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7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研股份”)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共计人民币 7,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0.31%。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9,460 万元,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 30%。
公司承诺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的金额将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该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42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 29.66 元/股,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902,257,200.00 元(人民币,下同),扣除发行费用 102,543,821.47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
金净额为 799,713,378.53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全部到位,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548《验资报告》。公司
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使用
号 金额
1 年产 5000 吨聚醚醚酮(PEEK)深加 25,004.97 22,364.57
工系列产品综合厂房(二期)项目
2 创新与技术研发中心项目 6,629.36 5,825.29
3 上海碳纤维聚醚醚酮复合材料研发 7,320.40 7,320.40
中心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0,000.00 10,000.00
合计 48,954.73 45,510.26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 34,461.08 万元,本次拟使用 7,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0.31%。公司最近 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9,460 万元,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 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审议程序
公司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7,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相关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