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12-06 19:21:36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提交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议事程序,确保监事会及监事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人员为监事,董事会秘书参加监
事会会议。
第三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条 监事应当认真阅读会议文件,认真审议监事会提案,
并对提案表达明确意见。
第五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
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六条 公司应提供充分必要的资源和条件,保障监事会独
立有效的履行监督职能;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
会议应于每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每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两个月内、每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召开。
第八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监事会主席
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监事代其召集、主持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亦未指定监事代其行使职责时,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提案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会应于十日以前发出通知;
召开临时会议发出通知的时间不少于三日。
但紧急情况下,在确保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可以出席会议的前提下,会议通知发出时间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时限及召开方式;
(二)会议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通知发出日期。
第十五条 会议通知的送达方式为:电子邮件、电话、微信
等。
第十六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事项应当以报告、议案或提案
(以下简称“提案”)的方式提出,由相关职能部门起草,党委会前置研究后(如需),经董事会秘书合规性审查、监事会主席批准后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四章 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时,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
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监事会对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后,应当作出决议,
并由与会的全体监事签名确认。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内容明确,形式规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时间和格式、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媒体和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应当作出记录。监事会会议由
一名监事或监事会指定的人员负责记录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与会的全体监事签名确认。
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其他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制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