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电能源: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12-06 19:19:48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
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本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本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
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战略委员会日
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本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提出战略方案或投资方案,公司管理层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出有关决策事项的全部资料。委员会的决策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管理层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由公司总经理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根据公司管理层的初审意见对外进行相关协议、合同、公司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洽谈的相关情况上报公司管理层;
(四)由公司管理层进行评审,由公司总经理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提案召开会议,进
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本公司管理层。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委托另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