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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能源: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06 19:19:40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准备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的信息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6.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1.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2.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对履行上述基本义务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事项有疑问,或在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披露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并按咨询结论开展后续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按照前款规定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相关信息未泄露;
2.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二、三款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大公报》等指定的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上公告;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下简称“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它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公告材料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十四条 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 5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
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出售财产的决定;
5.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6.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7.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8.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10.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如电价、煤炭价格、竞价上网电量、纳税等;
11.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
12.公司重大建设项目获得最终批准,新建机组投产发电;
13.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4.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管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5.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7.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22.新闻媒介或网站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知悉后应立即对该消息作出公开澄清;
23.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4.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规定及定期报告的预约时间提出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告知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二)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经相应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根据
监管要求和格式规定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三)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定期报告草案;
(四)董事会秘书将审核后的定期报告及相关审议文件送达公司董事、监事审阅;
(五)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公司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七)定期公告定稿文件经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签批后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
(八)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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