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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通脉: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6 19:18:23

证券代码:603559 证券简称:*ST 通脉 公告编号:2024-115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通国脉”)出资人
组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 14 时 30 分(星期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收到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
送达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吉 01 破申 41 号]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吉 01 破申 41 号之二],长春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新疆盛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盛东商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
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0 月 24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暨公司股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
2024 年 11 月 6 日,公司收到长春中院送达的《吉林省长春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书》(2024)吉 01 破 6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及《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复函》(以下简称“《复函》”)(2024)吉 01 破 13 号,长春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准许公司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
营业事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1 月 7 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
公司出资人组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现将召开出资人组会议相关情
况公告如下: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时间:2024 年 12 月 6 日
(二) 出资人组会议召开的地点:公司长春办公楼三楼第一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303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61,086,131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 42.624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出席 9 人,董事长李学刚先生、董事邓华军先
生、董事吴晓军女士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副董事长郭庆宁先生、董事王锦女士、董事薛霞女士、独立董事徐玉泉先生、独立董事于鹏超先生、独立董事陈红女士均通过远程会议系统接入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监事邬桐先生、职工监事吴莹莹女
士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监事会主席陆飞先生通过远程会议系统接入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吴晓军女士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
权益调整方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 票数 (%) 票数 (%)
A 股 60,678,631 99.3329 331,300 0.5423 76,200 0.1248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议案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 (%)
中通国脉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
1 重整计划(草 52,028,767 99.2228 331,300 0.6318 76,200 0.1454
案)之出资人权
益调整方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
得出席本次出资人组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根据《公司法》与《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出资人组会议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
务所
律师:朱瑶、张丽娜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风险提示
(一) 长春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在重整事项推进过程中,仍存在《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但未获得法院批准,以及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无法执行的可能,导致公司重整失败并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二)公司 2023 年年报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 2024 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将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将被上交所决定终止上市。
同时,会计师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的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并且公司存在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以及因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形未得到有效改善,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 条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收到长春中院送达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长春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新疆盛东商贸有限公司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
2024 年 10 月 24 日开市起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五、备查文件
(一)《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决议》;
(二)《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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