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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6 18:13:40

证券代码:002053 证券简称:云南能投 公告编号:2024-147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4 年 10 月 25 日,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024 年第七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玉溪支行申请9,628 万元项目贷款暨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为缓解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溪公司”)的资金压力,同意玉溪公司向华夏银行玉溪支行申请 9,628 万元项目贷款,用于置换玉溪-普洱支线项目存量贷款,并同意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玉溪公司为公司持股 52.51%的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然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不构成关联交易。天然气公司其他持股 47.49%的股东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能资本”)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将按持股比例为该笔借款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关于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玉溪支行申请 9,628 万元项目贷款暨公司为
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8)详见 2024 年 10 月 29 日的《证
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4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二、担保进展情况
玉溪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签署了《固定资产借款
合同》(编号:KM1610220240026,以下简称“主合同”)及《质押合同》(编号:KM1610220240026-31)。该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捌仟捌佰叁拾贰万元整,贷款期限最长为壹拾伍年,自首笔贷款的实际提取日起算;玉溪公司以玉溪-普洱天然气支线管道一期
工程(玉溪-峨山-化念)项目收益权质押。同日,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编号:KM1610220240026-11),并与云能资本签署了《反担保保证合同》(编号:YEIC-2024-07-0013),公司为玉溪公司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云能资本以其持有天然气公司的股权比例对主债权等比例部分向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反担保。
本次担保在公司董事会 2024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玉溪公司为天然气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玉溪能投天然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MA6K7NTL3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河路玉矿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昊阳
注册资本:25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 年 09 月 23 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建设工程施工;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天然气公司持有玉溪公司 100%的股权。
玉溪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玉溪公司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
单位:万元
科目 2024 年 9 月 30 日/2024 年 1-9 月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
(未经审计) (经审计)
总资产 104,836.48 104,090.18
负债总额 86,881.53 84,978.85
或有事项涉 - -
及的总额
净资产 17,954.95 19,111.33
营业收入 16,369.66 16,865.26

利润总额 -1,245.84 -2,154.97
净利润 -1,239.39 -2,177.49
四、本次签署的《保证合同》及《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保证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债权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
1.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种类为一般固定资产贷款,币种为人民币,本金数额为(大写)捌仟捌佰叁拾贰
万元整,期限自 2024 年 12 月 5 日始至 2039 年 12 月 5 日止。
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期限与上述期限不一致的,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为准。
2.保证担保的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大写)捌仟捌佰叁拾贰万元整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以及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等乙方为实现主债权而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3.保证方式
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甲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前款所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还包括依据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二)《反担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甲方(反担保权利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反担保人):云南能投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1.反担保的主债权
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担保的主合同项下甲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应向债务人追偿
2.反担保方式
乙方确认,反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反担保。
3.反担保范围
本《反担保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
(1)本合同第一条所涉及的主债权;
(2)乙方以其持有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对主债权等比例部分向甲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反担保。即以上述主债权金额为基数按 47.4932%比例向甲方承担反担保责任。
4.保证期间
本反担保保证期间为甲方因承担担保责任而代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之日起三年。
5.反担保责任
乙方同意并确认,如果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主合同的约定,或者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致使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在甲方穷尽司法程序后债务人仍未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的,乙方以主债权金额为基础按 47.4932%比例向甲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6.特别约定
(1)甲方虽未承担担保责任,但乙方在债务人归还债务本息前出现使其自身偿债能力受到实质影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擅自处分自身不动产、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甲方可以要求乙方以其所持有的债务人股权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2)乙方按其所持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股权比例对本次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比例部分向甲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甲方对主协议项下的债权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函、保证金、备用信用证、其他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主协议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提供的物的抵押、质押、非典型担保等担保方式),甲方应就其他担保优先受偿。
7.乙方的权利义务
(1)被反担保的主债权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履行期限、数量、价款、利率等变动但未加重乙方保证反担保责任的,无需经乙方同意,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反担保责任;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追偿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2)对甲方发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乙方应保证签收并在签收后 3 日内寄出回执。
若乙方不回复的,发出邮件 24 小时届满、邮寄快递 3 日届满则视为乙方已签收该等文件。
(3)在保证期间内,若乙方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乙方应于该
等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4)本合同生效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8.乙方特别承诺:
(1)乙方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反担保保证责任。
(2)乙方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乙方具有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履行本合同,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和决议程序已完成,本合同生效即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9.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对本合同所做的任何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5)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合同双方各持壹份,相关部门留存贰份。
(6)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甲方根据法律和其它协议对乙方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甲方书面表示,甲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甲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甲方对乙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7)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及上级单位任何指令和主协议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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