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防务:公司章程等部分制度修正对照表(2024.11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05 18:33:44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等部分制度修正对照表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等部分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对照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修订】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会决议产生的董事长或总经
表人。 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
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2. 【修订】
第十五条 特别条款 第十五条 特别条款
(一)公司及下属涉军单位接受国家军品订 (一)公司下属涉军单位接受国家军品订
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 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
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二)公司及下属涉军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 (二)公司下属涉军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安
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 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
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 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
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 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
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 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
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三)公司及下属涉军单位应严格遵守军工 (三)公司下属涉军单位应严格遵守军工关
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 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
设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 施登记、处置管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
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公司及下属涉军单位应严格遵守武器 (四)公司下属涉军单位应严格遵守武器装
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保持与许可相 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保持与许可相适
适应的科研生产能力。 应的科研生产能力。
(五)公司及下属涉军单位应按照国防专利 (五)公司下属涉军单位应按照国防专利条
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 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
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 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
专利。 专利。
(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 (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 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
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 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
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3. 【修订】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情况,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以上承诺。
4. 【修订】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的,应当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的相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提供证明其持公司股份的种类以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有合理
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
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
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
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5. 【修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亏损方案;
决算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议;
亏损方案;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项;
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项; 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二)审议公司单个项目投资或在一个财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务年度内累计投资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的事项;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5%以上的对外投资项
(十四)审议公司单个项目投资或在一个财 目;
务年度内累计投资涉及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