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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瑞茂通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5 17:41:18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2024-081
债券代码:255290.SH 债券简称:24 瑞茂 01
债券代码:255553.SH 债券简称:24 瑞茂 02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1 - 2024/12/12 2024/12/12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5 月
21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并经 2024 年 10 月
28 日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第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4 年 5 月 21 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制定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进行中期分红。2024年10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 2024 年度中期分红暨贯彻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分配利润,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0.10 元(含税)。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1,086,627,464 股,扣除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8,579,400 股后的余额 1,078,048,064 股为基数,以此计算 2024 年
第三季度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10,780,480.64 元(含税)。截至目前,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已
派发现金红利 16,170,720.96 元,2024 年第三季度拟派发现金红利 10,780,480.64 元,共计
26,951,201.60 元(含税),占公司 2024 年 1-9 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约为 21.51%
(本公告涉及币种均为人民币)。
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以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不涉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息除权的计算依据
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78,048,064×0.01)÷1,086,627,464≈0.0099 元/股。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以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099)÷(1+0)=(前收盘价格-0.009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1 - 2024/12/12 2024/12/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部分红利、实控人万永兴先生及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派发股息
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股东的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09 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10 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 11 层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部门: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56735855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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