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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辰股份: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5 16:57:14

证券代码:603755 证券简称:日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
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青岛日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博亚”)及其一致行动人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晨星致远”)与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弘钱江二十七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君弘钱江”或“受让方”)
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青岛博亚拟将其所持有的 1,175,261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19%)协议转让给君弘钱江;晨星致远拟将其所持有的 3,770,896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82%)协议转让给君弘钱江;本次拟协议转让股份总数为4,946,1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2%注。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控股股东青岛博亚及其一致行动人(晨星致远、张华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2,736,1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62%,君弘钱江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青岛博亚及其一致行动人(晨星致远、张华君)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7,7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60%,君弘钱江持有公司股份 4,946,1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2%。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能否最终完成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注:以上合计数与各明细累计相加数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年 12月 5日收到控股股东青岛博亚及其一致行动人晨星致远发
来的《关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告知函》。2024年 12 月 5日,青岛博亚及其一
致行动人晨星致远与君弘钱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青岛博亚拟将其所持有的
1,175,261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19%)协议转让给君弘钱江;晨星致
远拟将其所持有的 3,770,896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82%)协议转让给
君弘钱江。本次拟协议转让的股份总数为 4,946,1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2%。
青岛博亚及其一致行动人晨星致远本次所转让的股份均为 IPO 前取得;本次协
议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君弘钱江将成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受让后六个
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张华君持有青岛博亚 95%的股份,同时张华君担任晨星致远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张华君、青岛博亚和晨星致远三者之间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次权益变
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股东
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量 本次权益变动后
名称 性质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变动数量 占总股本 持股数量 占总股本
(股) 的比例 (股) 的比例 (股) 的比例
青岛博亚 无限售流通股 49,985,261 50.69% -1,175,261 -1.19% 48,810,000 49.50%
晨星致远 无限售流通股 3,770,896 3.82% -3,770,896 -3.82% 0 0.00%
张华君 无限售流通股 8,980,000 9.11% 0 0 8,980,000 9.11%
合计 62,736,157 63.62% -4,946,157 -5.02% 57,790,000 58.60%
君弘钱江 无限售流通股 0 0 4,946,157 5.02% 4,946,157 5.02%
注 1:以上合计数与各明细累计相加数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
注 2: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历次权益变动情况详见公司与本公告同时披露的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的基本情况
1、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2096176552Y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18 号 1号楼 505
注册资本 2,000 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张华君
成立时间 2014-03-21
经营期限 2014-03-21 至 无固定期限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 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2MA3BX24G4C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青岛环保产业园(即发龙山路 20 号)
注册资本 45,375 万人民币
执行事务合伙人 张华君
成立时间 2015-10-08
经营期限 2015-10-08 至 2045-10-08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 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弘钱江二十七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人 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人统一社会信 913302060975898261
用代码
管理人注册资本 1000 万人民币
管理人成立时间 2014-04-17
管理人法定代表人 兰俊
管理人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甘水巷 28号 111 室
服务: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
管理人经营范围 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
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交易双方
转让方 1: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转让方 2: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弘钱江二十七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称为“一方”、“双方”或“另一方”。
2、标的股份转让
2.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 4,946,157股股份(占日辰股份股份总数的 5.02%)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与转让方所持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资产分配权等日辰股份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转让给受让方。
在交割期内(指: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日期间,下同),如遇日辰股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受让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在交割期内,如转让方取得了日辰股份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转让方等额补偿给受让方,或者由受让方从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现金分红金额。
为避免歧义,双方在此确认:在交割期内,如遇日辰股份回购注销股份,导致日辰股份总股本及转让股份的比例发生变动,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具体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款金额仍按本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2.2 本次股份转让后,受让方持有 4,946,157 股股份(占日辰股份股份总数
的 5.02%)。自股份过户日起,受让方取得日辰股份股东资格,双方作为日辰股份的股东,根据各自持有的日辰股份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2.3 转让方不存在针对标的股份的悬而未决的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或可能导致标的股份权利被限制之行政、司法程序,也不存在将要对其提起诉讼、仲裁、司法或行政程序并可能导致标的股份被冻结、查封的情形或者风险。
2.4 转让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担保、优先权、第三人权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将依法对标的股份拥有全部的、完整的所有权。
3、股份转让价款
3.1 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为:每股转让价格
方 1 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30,556,786.00 元,转让方 2 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98,043,296.00元。
3.2 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同意,受让方应当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如下银行帐户:
转让方 1:
户名:青岛博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开户行:*******
账号:******
转让方 2:
户名:青岛晨星致远创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开户行:******
账号:******
3.3 双方一致同意由受让方按照如下方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签署生效且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28,000,000.00 元,其中向转让方 1 支付人民币 6,500,000.00 元,向转让方 2 支付
人民币 21,500,000.00 元。
(2)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一个月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
款人民币 42,000,000.00 元,其中向转让方 1 支付人民币 10,000,000.00 元,向转
让方 2 支付人民币 32,000,000.00 元。
(3)第三笔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58,600,082.00元,由受让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后三个月内支付,其中向转让方 1 支付人民币14,056,786.00元,向转让方 2 支付人民币 44,543,296.00 元。
4、股份过户
4.1 在本协议正式签署前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出示经在登记结算公司查询后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查封等限制转让的情形的证明文件。
4.2 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出就本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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