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滨海能源_监管函
公告时间:2024-12-03 18:22:33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84 号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天津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41 号),2023 年 9 月 26 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翔福新能
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金租)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涉及资产价值 9,779.57 万元,同时你公司与北银金租签署《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提供担保。同日,你公司控股股东旭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控股)与北银金租签署《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提供关联担保。前述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签订时,你公司未及时披露。前述旭阳控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6.1.2 条、第 6.3.7 条及第 6.3.10 条的规定,以及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第 6.2.6 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 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