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03 18:17:58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
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的管理,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计量公司各项资产的价值,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一)金融资产包括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租赁应收款、合同资产等。
(二)存货包括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在制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主要包括原材料、产成品、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等。
(三)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
账面价值,资产减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产核销指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事实损失是指公司的资产(一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
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认定的一般原则
第六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应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公司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公司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该项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计划提前处置。
(六)公司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七)金融资产的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八)金融资产的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九)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或因其他原因难以收回投资成本。
(十)金融资产的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十一)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检查、测试各项资产,判断是否存在可
能减值的迹象,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的方法计提减
值准备。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三章 金融资产的减值
第八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的规定,公
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合同资产、租赁应收款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增加或转回的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
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
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1、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2、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则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3、如果该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
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公司应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该金融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第十一条 公司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准则》规范的交易形
成且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或合同资产,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第四章 存货的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因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以及由于市场价格或供需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三条 提存货跌价准备按账面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
货可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第十四条 期末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
单价较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第十五条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应全
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一)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二)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三)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四)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第十六条 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
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长期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十七条 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
值的迹象。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表明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减值迹象,应对其计
提减值准备:
(一)由于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预期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内不可能恢复。
(二)被投资单位所在行业的生产技术等发生重大变化,被投资单位已失去竞争能力,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发生严重恶化,如进行清理整顿、清算等。
(三)其他导致长期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恢复的情况。
第十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
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如没有明确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长期债权等。
第二十条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的,按其
账面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提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对于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减值按其账面价值高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金额确定。
第二十一条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六章 其他资产的减值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进行单项减值测试,按单项计提。
(三)难以对某项固定资产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固定资产不能脱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四)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按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
(三)难以对某项在建工程进行单项可收回金额估计或某项在建工程不能脱离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可以资产组为基础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
(四)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无形资产发生减值的,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定减值准备计提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
(三)无形资产不能独立于其他资产产生独立现金流的,以无形资产和所关联资产合并作为资产组,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和减值准备计提。
(四)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二十五条 商誉减值准备的计提办法
(一)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二)公司应在充分考虑能够受益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基础上,将商誉账面价值按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所占比例进行分摊。
(三)每年年度终了时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第二十六条 长期资产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二十七条 若本制度未作出规范的项目发生减值的,可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资产减值计提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在资产负债表日,各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应逐项检
查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编制减值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等,并书面向财务部提交单项计提坏账准备报告。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核实资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差额后,按资产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