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奥电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3 17:54:34
证券代码:002935 证券简称:天奥电子 公告编号:2024-046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3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金牛区盛业路66号107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晓虎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280名,代表股份185,618,5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058%。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273名,代表股份4,730,5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8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9名,代表股份180,976,579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2.417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271名,代表股份4,641,9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8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83,931,8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13%;反对1,529,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38%;弃权157,5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043,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451%;反对1,529,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240%;弃权157,57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09%。
2、审议并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84,094,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89%;反对1,293,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9%;弃权230,4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206,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832%;反对1,293,5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448%;弃权230,4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7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亚新、苗梦舒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康达股会字【2024】第2265号)。
特此公告。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