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晶科技: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公司公开挂牌转让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3 17:45:44
证券代码:300279 证券简称:和晶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9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公司公开挂牌转让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次二审判决的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的被告(反诉原告)支付金额为 58,814,210 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58,814,21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 2020 年 12 月 26 日起计付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一审判决的原告(反诉被告)支付金额为 68,466.10 元以及逾期解除股权质押违约金(以 61,214,79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 2020
年 5 月 12 日起计付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止);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二审判决的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与律师、会计师将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并结合被告的被执行能力、法院已进行财产保全的资产变动情况以及实际变现价值的可能性等因素,讨论、评估案件的可能实际执行结果,审慎判断是否需在本报告期(即 2024 年度)对上海一什尚未支付的款项进行再计提坏账准备,如需再计提,则将会对公司 2024年度的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诉讼的实际执行情况对公司的最终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因与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一什”)、上海澳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澳润科技”)的股权转让纠纷,公司依据相关合同约定于2021年3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
交了诉讼材料,请求法院判令上海一什向公司支付澳润科技100%股权交易事项的第三期转让对价款58,814,21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及相应的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1日的金额为1,940,868.93元),并由澳润科技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同时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关于本次诉讼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上海一什、澳润科技的银行存款60,755,078.9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于2021年7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获悉上海一什作为反诉原告(即本诉被告)就前述诉讼事项(即“本诉”)提出反诉,上海一什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违约金11,447,146.73元以及赔偿其损失18,919,030.25元,并申请法院对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00,000.00元进行财产保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次诉讼事项的一审判决如下(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4日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1、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 58,814,210元;
2、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58,814,21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 2020 年 12 月 26 日起计付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
3、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逾期解除股权质押违约金
(以 61,214,79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 2020 年 5 月 12 日起计付
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止);
4、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损失 68,466.10 元;
5、对原告(反诉被告)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余本诉诉讼请求不予
支持;
6、对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暨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次诉讼事项的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345,575.39 元,由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4,415.87 元,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341,159.52元;本诉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 5,000 元,由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本诉财产保全申请费已由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缴纳,由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支付义务的,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96,815.44 元,由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22,116.21 元,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74,699.23元;反诉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 5,000 元,由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547,264.87 元,由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345,575.39 元,由上海一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201,689.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全资子公司无锡和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北方超能电气有限公司、苏州恩易浦科技有限公司因业务承揽合同纠纷的诉讼事项在进行中,目前尚未产
生判决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10 月 20 日、2024 年 6 月 27 日
披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定信息披露平台上的相关公告文件)。
在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在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相关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的二审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作为原告的本诉诉讼请求得到法院部分支持,即法院判决上海一什向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58,814,210 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 58,814,21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
分之三的标准自 2020 年 12 月 26 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其余本诉诉讼请
求不予支持。公司作为被告的反诉案件中,上海一什的反诉诉讼请求获得法院部分支持,即法院判令公司赔偿上海一什损失 68,466.10 元以及逾期解除股权质押
违约金(以 61,214,790 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 2020 年 5 月 12 日
起计付至 2021 年 5 月 20 日止),其余反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本诉事项,公司对上海一什尚未支付的款项按照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根据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司对上海一什尚未支付的款项已分别在 2020 年
度计提坏账准备 1,176.28 万元、在 2022 年度计提坏账准备 1,764.43 万元、在
2023 年度计提坏账准备 735.18 万元。
公司与律师、会计师将根据本次二审判决结果并结合被告(即上海一什)的被执行能力、法院已进行财产保全的资产变动情况以及实际变现价值的可能性等因素,讨论、评估案件的可能实际执行结果,审慎判断是否需在本报告期(即2024 年度)对上海一什尚未支付的款项进行再计提坏账准备,如需再计提,则将会对公司 2024 年度的利润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公司将根据实际收回的资金或财产保全资产的实际变现价值与尚未收回的款项差额确定需计入相应会计年度的当期损益,如差额大于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则公司需加大计提该笔款项的坏账准备金额;如差额小于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则公司将对已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进行相应的转回处理。
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正常,针对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积极应对,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后续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无锡和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