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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高鸿: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3 17:24:38

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高鸿股份 公告编号:2024-154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有关统计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过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的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37,588.5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74%。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37,375.73 万元,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212.82 万元。案件的主要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一:《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07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92)、2024 年 07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094)、2024 年 08 月 07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3)、2024 年 08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
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08)、2024 年 0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
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34)、2024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关
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
2024 年 10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
139)。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1.原告安华智能股份公司与被告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案件取得新的进展,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安华智能股份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
2.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与被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案件取得新的进展,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交通银行与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前偿还原告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借款本金 1794.694516 万元及罚息(以欠付本金1488.413516 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化 6%的标准;以欠付本金 306.2810 万元为基数,
按照年化 5.85%的标准,均自 2024 年 6 月 25 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复利(分别以上述欠付的两种罚息为基数,分别对应按照年化6%和年化5.85%的标准自
2024 年 6 月 25 日起计算至全部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
(2)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费 5 万元、保全费 0.5 万元、案件受理费 6.489084 万元,原告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 2021 年 11 月 29 日前支付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
上地支行。
3.仲裁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天津中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执行人)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高鸿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案件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收款项 6000 万元。
4.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公司的案件取得新的进展,经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
(1)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3000 万
元,支付利息 299337.5 元、罚息 333795.18 元、复利 3330.59 元,并继续支付自 2024
年 9 月 14 日起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息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罚息、复利;
(2)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归还《国内信用证项下融资授信协议》项下欠款本金 3000 万元,支付利息 63257.64 元,并继续支付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
以 2500 万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14 日起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止,以 3000 万元
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27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计算);
(3)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4)如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就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保证金账户(账号:76620181000028606、76620181000028785、76620181000028867、76620181000028949)中的款项对上述第(2)项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70099 元,减半收取计 185049 元,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90049 元,
由被告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二:《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结案,部分诉讼、仲裁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03 日
附件 1: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统计表
序 申请立案 原告/申请人 被告 受理法院/仲 案由 列明的诉讼金额 案件进展
号 日期 裁机构 (万元)
1 2024.12.2 江苏高鸿鼎远信息 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 南京市秦淮 买卖合同 3229.08 法院已收取申请立案材料,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科技有限公司 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尚未开庭审理
2 2024.12.2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 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 南京市秦淮 买卖合同 1000 法院已收取申请立案材料,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 区人民法院 尚未开庭审理
3 2024.12.2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 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 南京市秦淮 买卖合同 1000 法院已收取申请立案材料,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 区人民法院 尚未开庭审理
4 2024.12.2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 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 南京市秦淮 买卖合同 1300 法院已收取申请立案材料,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 区人民法院 尚未开庭审理
5 2024.12.2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 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 南京市秦淮 买卖合同 3100 法院已收取申请立案材料,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 区人民法院 尚未开庭审理
6 2024.12.2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 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 南京市秦淮 买卖合同 6000 法院已收取申请立案材料,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 区人民法院 尚未开庭审理
7 2024.12.2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 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 南京市秦淮 买卖合同 1767.65 法院已收取申请立案材料,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 区人民法院 尚未开庭审理
8 2024.12.2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 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 南京市秦淮 买卖合同 5900 法院已收取申请立案材料,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技术有限公司 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尚未开庭审理
9 2024.12.2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 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 南京市秦淮 买卖合同 628.99 法院已收取申请立案材料,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技术有限公司 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尚未开庭审理
10 202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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