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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特新材: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2 20:28:11

证券代码:300986 证券简称:志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4-131
转债代码:123186 转债简称:志特转债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股票期权简称:志特JLC1
2、股票期权代码:036585
3、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期:2024年12月2日
4、首次授予登记数量:704.00万份
5、首次登记人数:191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告编号:2024-088)。
2、2024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告编号:2024-089)。
3、2024 年 9 月 3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证券部均未收到任何异议,
无反馈记录。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96)。
4、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披露《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95)。
5、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告编号:2024-101)。
6、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二、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权日:2024 年 10 月 22 日
2、首次授予数量:704.00 万份
3、首次授予人数:191 人
股票期权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股票 占本计划拟授予 占本计划草案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股票期权总数的 告日公司股本总
(万份) 比例 额的比例
1 温玲 董事、副总裁 28.00 3.50% 0.1136%
2 郭凤霞 董事 0.60 0.08% 0.0024%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 675.40 84.43% 2.7414%
务)骨干(共 189 人)
预留 96.00 12.00% 0.3897%
合计 800.00 100.00% 3.2471%
注:1、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授予价格或标的股票数量的,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本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和程序对行权价格、标的股票总数进行调整。
3、正式授予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5、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因 2024 年 11 月 11 日任期届满,温玲女士不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李润文先
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连洁先生、沈长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陈琳女士、江炉平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裁助理职务;温玲女士仍担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职务,其他人员仍担任公司其他职务,以上人员职务变动不影响其激励对象资格。
4、行权价格:8.10 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行权安排、行权条件: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权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权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
预留授予的等待期分别自预留授权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
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自动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根据下述行权安排行权。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33%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33%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首次授权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 34%
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逾期未授予则作废,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权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 50%
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预留授权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权 50%
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若达不到行权条件,则当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4)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5)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行权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行权期 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且 2024 年境外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0 万元。
第二个行权期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000 万元,且 2025 年境外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000 万元。
第三个行权期 2026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000 万元,且 2026 年境外营业收入不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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