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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控赛格:关于同方投资再次提起仲裁的进展暨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2 20:15:39

股票代码:000068 股票简称:华控赛格 公告编号:2024-59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同方投资再次提起仲裁的进展暨收到
《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审查终结;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3.仲裁涉案金额:2024 年 6 月 7 日,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
投资”)于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控赛格”或“公司”)一审判决胜诉后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仲裁委”)再次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公司偿还同方投资本金人民币 216,172,800 元及因公司延迟支付产生
的资金占用费以及仲裁费用;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就同方投资再次仲裁事项
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立案,本次案件为申请人华控赛格请求确认与同方投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所载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失效)之诉讼;
4.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北京金融法院本次裁定结果为确认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所载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失效)。目前,本案已结案,关于本案件执行情况仍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省高院”)二审判决结果执行。
一、案件进展情况
2024 年 4 月 1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
中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3)鲁 07 民初 100 号,潍坊中院就公司与同方投资、第三人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环境”)有关纠纷一
案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
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9);
2024 年 6 月 7 日,同方投资于公司一审判决胜诉后向北京仲裁委再次提起
仲裁申请,要求裁决公司偿还同方投资本金人民币 216,172,800 元及因公司延迟
支付产生的资金占用费以及仲裁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3 日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仲裁申请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3);
2024 年 7 月 18 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鲁
民终 645 号,山东省高院就公司与同方投资、第三人同方环境有关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暨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4);
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了《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书》,
就同方投资再次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事项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立案,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失效),7 月 29 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受理案件通知
书》。2024 年 8 月 21 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下发的《关于(2024)京仲案
字第 06412 号仲裁案中止仲裁程序通知》,因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北京金融法院于 7 月 29 日予以受理。根据仲裁相关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中止仲裁程序,待北京金融法院作出裁定后恢复仲裁程序;
2024 年 10 月 14 日,公司收到潍坊市中院下发的《结案通知书》(2024)
鲁 07 执 705 号,至此,公司与同方投资、第三人同方环境有关纠纷一案已结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提起
诉讼的进展暨收到<结案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44)。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收到北京金融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4)
京 74 民特 71 号),裁定确认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所载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失效)。
二、本次申请仲裁协议条款无效的背景情况
2024年6月7日,同方投资于华控赛格一审判决胜诉后,向北京仲裁委再次提起仲裁申请,同方投资再次仲裁诉求如下:
1.裁决华控赛格偿还同方投资本金人民币216,172,800元;
2.裁决华控赛格偿还同方投资支付资金占用费人民币152,251,983.68元(以432,345,600.00为基数,其中86,469,120元自2020年1月6日起暂计至2024年6月5日,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其中345,876,480.00元自2020年2月13日起暂计至2024年6月5日,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华控赛格偿还完毕第1项本金及第2项资金占用费后,华控赛格应完成将同方投资名下同方环境40.5%股份的指定过户手续。
三、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CH3主厂房。
法定代表人:卫炳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玉武,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开发区玉清东街13159号(高新大厦909室)。
法定代表人:温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敏,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可,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华控赛格请求事项:
为维护华控赛格的合法权益,请求北京金融法院确认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所载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失效)。
(二)华控赛格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1月华控赛格与被申请人同方投资签订《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委托理财协议》第六条第2款: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加以解决。如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求十日内争议仍得不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有关争议提交给北京仲裁委,由该会按照仲裁规则仲裁解决。2024年6月7日,同方投资依据《委托理财协议》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华控赛格偿还同方投资本金人民币216,172,800元及资金占用费。该仲裁申请已于2024年6月27日被受理,案号为(2024)京仲案字第06412号仲裁案(以下简称:第06412号仲裁案)。
华控赛格认为:同方投资在潍坊中院诉讼期间,已放弃《委托理财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协议),北京仲裁委对第06412号仲裁案无管辖权,主要理由如下:2020年7月6日同方投资因《委托理财协议》《承诺函》向北京仲裁委申请仲裁,
要求裁决华控赛格偿还同方投资本金人民币432,345,600元及资金占用费。北京仲裁委于2022年4月6日作出(2022)京仲裁字第1302号《裁决书》,裁决:华控赛格向同方投资支付216,172,800元,驳回同方投资的其他仲裁请求(另一半本金216,172,800元及资金占用费等)。2022年4月13日,同方投资将同方环境40.5%的股份过户至自己名下。2023年6月5日,华控赛格向潍坊中院提起诉讼,主张确认同方投资名下的同方环境20.25%股份以及相关权益归华控赛格所有。2023年10月26日,同方投资向潍坊中院提出反诉,其中第二项反诉请求为:如果华控赛格对同方环境的股份提出主张,请求判令华控赛格应当向同方投资支付剩余的216,172,800元以及华控赛格因迟延支付产生的资金占用费。2024年3月28日,潍坊中院作出(2023)鲁07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潍坊诉讼案),判决同方投资名下的同方环境20.25%股份归属华控赛格;(2023)鲁07民初10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认为同方投资在本案中基于同一事由提起反诉,要求华控赛格支付剩余的216,172,800元,但前后两案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实质相同,反诉请求实质否定了已生效的仲裁裁决结果,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对同方投资第二项反诉请求予以驳回。2024年7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鲁民终645号二审终审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维持了潍坊中院的一审判决和一审裁定。华控赛格认为,在案涉的(2023)鲁07民初100号案件中,同方投资提出了反诉请求,要求华控赛格向其支付剩余的216,172,800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系基于同一事实、在已有生效仲裁裁决基础上提出的反诉,一方面构成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另一方面也以该行为表明其放弃了仲裁条款,故应当认定仲裁条款失效。
四、法院裁定结果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同方投资与华控赛格此前在《委托理财协议》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已失效,本案被申请人同方投资不得再依据原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之间的仲裁协议已失效。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同方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其他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情况如下:
诉讼(仲裁)基本情况 涉案金额 是否形成预 诉讼(仲裁) 诉讼(仲裁)审 诉讼(仲裁)判
(万元) 计负债 进展 理结果及影响 决执行情况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仲裁事 不会对公司造
项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1115.97 否 审理阶段 成重大影响 审理阶段
作为原告)
未达到重大的诉讼、仲裁事 不会对公司造
项汇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1105.36 否 审理阶段 成重大影响 审理阶段
作为被告)
六、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北京金融法院本次裁定结果为确认华控赛格与同方投资所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所载仲裁协议条款无效(失效)。目前,本案已结案,关于本案件执行情况仍按照山东省高院二审判决结果执行。
七、备查文件
1.同方投资《仲裁申请书》;
2.公司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的《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申请书》;
3.北京金融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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