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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井食品:安井食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公告时间:2024-12-02 19:16:18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
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四)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
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五) 公司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六)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
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
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联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
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
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
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
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如需),供
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
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香
港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同时在公司官方
网站上登载。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逻辑
清晰、语言浅白、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在各上市地同时(时差引起
的差异除外,下同)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同的信息。在境外
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在境内市场披露的
信息,也应当同时在境外市场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
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
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的,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者申请豁免披露该信息。
公司按照前两款条规定暂缓披露或者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的: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
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
例》《香港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
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新股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
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核准或注册后,公司应
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或证券交易所核
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书面说明,并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
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
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及/或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
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
说明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A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公司H股的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如有)。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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