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2-02 17: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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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公监函〔2024〕0257 号
关于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莱绅通灵,A 股证券代码:603900;
马峻,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庄瓯,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靳,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曹颖,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马峻、庄瓯、刘靳、曹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2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决定》)查明的事实,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2 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方面存在存货少计提跌价准备、实际执行的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认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与年报披
露的不一致等问题;二是公司加盟商业务退货会计估计的确定和计算过程缺乏明确且合理的依据,不同报告期末未保持会计估计的一致性,且相关计算过程未留痕,存在会计估计不审慎等问题。上述事项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二、重大事项进展披露不及时、风险揭示不充分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公告称,股东马峭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将其持有的 15.58%公司股份转让给王丽丽及其控制的南京克复荣光企业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克复荣光)。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和股份实际过户时间,王丽丽及克复荣光应于 2022 年 12月 21 日前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但王丽丽及克复荣光到期未按约支
付全部股权转让款,公司迟至 2023 年 5 月 30 日披露上述情况。截
至目前,上述股权转让款仍未支付完毕。公司未能及时披露股东马峭转让 15.58%股份协议未履行完毕事项,且未能充分揭示上述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等相关风险,存在重大事项进展信息披露不及时、风险揭示不充分的情形。
公司未对相关业务进行正确、规范的会计核算和会计估计,导致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也未及时披露相关股东股权转让款项未按约全部支付情况,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7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决定》认定,时任总经理庄瓯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靳作为公司财务事项
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时任董事长马峻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曹颖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马峻、时任总经理庄瓯、时任财务总监刘靳、时任董事会秘书曹颖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