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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迪精密: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艾迪转债”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02 16:39:02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 于
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艾迪转债”2024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53 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关于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艾迪转债”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53 号
致: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艾迪转债”2024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下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11月16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艾迪转债”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债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联系地址、联系人、本次会议的登记方法等事项,并说明了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债券持有人。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日在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
356号烟台艾迪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宋飞先生主持。
债券持有人选择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应于2024年12月2日下午15时前将表决票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或以扫描件形式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公司指定邮箱。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指定邮箱地址收到的通讯表决文件以及截至本次会议债权登记日的持有人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通讯表决方式投票的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合计23人,持有未偿还债券共计1,315,970张,代表“艾迪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131,597,000元,占“艾迪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13.16%;通过现场表决方式投票的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合计0人,持有未偿还债券共计0张,代表“艾迪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为0元,占“艾迪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
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艾迪转债”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93,91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89.09%;反对票143,61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10.91%;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计票人与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对通讯表决投票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经查验,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包括代理人)所持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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