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东宝:通化东宝市值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02 16:00:50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值
管理工作,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积极响应《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 号——市值管理》中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度的号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市值管理,是指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投资者回
报能力和水平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制定正确战略规划、完善公司治理、规范经营管理、可持续地创造公司价值,引导公司的市场价值与内在价值趋同,以及通过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提升公司市场形象与品牌价值,达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目标,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实现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
第四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系统性原则
影响公司市值的因素众多,市值管理须秉持系统思维、拆解因子、循序推进的原则,系统改善影响公司市值增长的各项关键要素。
(二)科学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应当采用科学的、系统的方式开展,以确保市值管理的科学性、高效性与可行性;市值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得违背市值管理的内在逻辑。
(三)规范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管理行为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基础上。
(四)常态性原则
公司的市值成长是持续的、动态的过程,市值管理的工作应是持续的、常态化的行为。
(五)主动性原则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市值动态,结合影响公司市值的关键因素及指标,科学制定及调整市值管理工作方案,主动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结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
人,负责市值管理的日常执行和监督工作。证券部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各项
工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市值管理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参与制定和审议市值管理策略;(二)监督市值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三)在市值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时,参与危机应对和决策;(四)定期评估市值管理效果,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一节 资本运作
第七条 通过收购优质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整体估值的提升。
公司应积极配合产业战略,通过内生与外延式发展相结合的发展路径,适时开展兼并收购,强化主业核心竞争力,发挥产业协同效应,拓展业务覆盖范围,获取关键技术和市场,从而提升公司质量和价值。
第八条 必要时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实现公司资产质量和资源有效配置的提升。
公司应通过剥离不适于企业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企业整体业务发展的部门、产品生产线或单项资产,使资源集中于经营重点,从而提升公司竞争力,使企业资产获得更有效地配置、提高企业资产的质量和资本的市场价值。
第九条 积极灵活运用再融资策略,充实公司资本金,满足公司产业布局中大
规模投资的资金需求;扩张公司业务,提升竞争力,增强创利能力,实现公司市值有效率地增长。结合公司实际需求,适时开展定向增发、公开增发等股权融资相关工作。
第十条 适时开展股权激励,实现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成员的利益和公司股东
利益的捆绑,共同推进公司发展,帮助公司改善经营业绩,提升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创造企业的内在价值。同时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价值,使得资本市场了解并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从而促进企业的市值管理。
第十一条 适时开展股份回购、股东增持、高管增持。公司应根据市场环境变
化进行相应的权益管理,避免股价剧烈波动,促进市值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每年最低的分红比例,积极实施分红并
适当提升分红次数和比例。通过提升股东回报,让长线投资者有明确的预期,培养投资者对公司长期投资理念,吸引长线投资资金。
第二节 预期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
(一)制定投资者管理年度计划。
(二)加强投资者关系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合规地披露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三)制定常态化路演工作计划,通过主动开展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线上/线下或一对一、一对多沟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买方机构投资者和卖方分析师的交流,争取价值认同,形成投资决策和主动推介。
(四)制定年度投资者和机构沟通方案,对股东和机构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四条 舆情管理:
(一)制定舆情管理制度,以快速响应和处理可能出现的舆情问题。
(二)策划舆情管理主题培训,构建媒体画像库,深化对资本市场媒体生态的理解,适时开展舆情管理培训,了解当下上市公司媒体生态,增强相关人员的舆情应对能力。
(三)进行常态化舆情监测,定期梳理舆情信息。
(四)与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第十五条 资本品牌管理与价值传播:
(一)明确公司资本市场定位,树立资本市场品牌,作为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价值标签,发挥资本市场品牌优势,延伸公司价值,促进公司发展,为公司带来溢价。
(二)制定年度价值传播计划,通过梳理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成果、投资亮点、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价值亮点,开展主动价值传播,引导市场对公司发展的认知,提升市场关注度。
第三节 信息披露优化
第十六条 根据交易所自评文件中的加分项,公司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优化信息
披露工作,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市场认可度:
(一)信息披露规范性
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审批流程和时间节点,减少信息披露错误和遗漏。
提升业务操作规范性:加强对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规范意识。确保提交的业务操作申请内容完整、文件齐备,符合交易所规定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有效性
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定期举办业绩说明会,向投资者详细介绍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计划。通过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信任。
多渠道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热线电话、E 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有效回答投资者问题。以公告形式及时回应投资者的重要关注,提高投资者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履行社会责任的披露
主动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定期编制并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公司在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ESG)等方面的履行情况。提升公司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
(四)支持与配合交易所工作
积极配合交易所监管:及时、如实回复交易所的问询,配合交易所的监管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针对交易所自评文件中的减分项,公司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避免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减少信息披露补充或更正
加强信息披露审核:在信息披露前加强内部审核工作,确保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减少因信息披露错误或遗漏而导致的补充或更正情况。
(二)打击市场热点炒作行为
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公司通过 E 互动、相关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信息的监管力度。禁止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炒作股价的行为发生。
(三)提高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质量
加强业务培训:定期对信息披露业务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办理质量。避免因业务操作不当而导致的违规情况发生。
第四节 内部考核评价及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八条 公司构建一个全面的财务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市值、市盈
率、市净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净额等关键财务指标。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和市场环境,适时调整和优化考核指标体系,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采用自身纵向对比分析与行业横向对比相结合的方法,对考核指标
进行客观评价。确保关键财务指标不低于同类行业上市公司。
公司内部设立市值监测小组,负责实时监控公司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在市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80%时触发预警,触发预警后,市值监测小组需在24 小时内召开紧急会议,评估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内部考核周期设定为年度,每半年进行一次中期评估,以监控公司
市值状况并及时调整公司市值管理策略。年度考核应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完成,中期评估应在每个半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完成。
考核流程应包括数据收集、初步评估、部门自评、综合评审和结果反馈等环节。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
措施:
(一)立即启动内部风险评估程序,由董事会办公室牵头,联合财务部门、法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可能导致股价下跌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进行全面排查;
(二)公司应发布公告或召开投资者交流会,对外说明公司对股价下跌原因的客观分析、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未来的发展计划等,以及公司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如果股价下跌是由于市场对公司某些信息的误解或不确定性导致的,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披露,提供更多有助于投资者理解公司状况的信息。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进展、市场机会等,以及任何可能对股价产生正面影响的积极信息;
(四)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采取股份回购或高管增持股份的措施,以支撑股价;
(五)如情况严重,可考虑临时停牌,以防止恐慌性抛售。
公司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包括:
1. 连续 20 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2. 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3.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
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影响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