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电科技: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时间:2024-11-29 19:11:54
八届十次临时董事会文件 独立意见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认真了解情况,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必要沟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资格审查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2、经审阅拟聘任的首席财务长梁征先生、董事会秘书袁燕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资格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梁征先生为公司首席财务长、袁燕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关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与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必要沟通。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1、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华永”)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专业能力,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审计工作的需要。
八届十次临时董事会文件 独立意见
2、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聘请德勤华永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不超过人民币326万元(含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38万元),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八届十次临时董事会文件 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石 瑛:
李建新:
Tieer Gu(顾铁):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