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电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9 18:54:14
证券代码:301379 证券简称:天山电子 公告编号:2024-060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1 月 29 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
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海科兴科学园 1 栋 18 楼公司深
圳分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嗣纬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6,282,84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2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5,193,0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85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89,84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8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9,273,84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3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184,000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68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10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89,843 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82%。
3、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053,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8%;反对 18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64%;弃权 41,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044,6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287%;反对 18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0283%;弃权 41,0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内部投资结构、投资总额、实施地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6,202,8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2%;反对3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7%;弃权 40,7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1%。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193,86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376%;反对 39,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227%;弃权 40,7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4397%。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周陈义和王梦蕾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