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建工: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1-29 18:25:06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宁波交通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宁波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为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宁波市国资委”),且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交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宁波市国资委。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林浩 应怀涵 王思青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