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集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1-29 17:07:40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从事以
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深登记”)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点或期间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
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规
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深登记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深登记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股份
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
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时,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
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
报数据资料发送中深登记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如公司上市未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深登记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减持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
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
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
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
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
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遵守
《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违反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
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主体办理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