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化纤: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9 16:30:25
证券代码: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公告编号:2024-071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邵长金、季玉栋、冯丽萍、付玉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9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邵长金、季玉栋、冯丽萍、付玉霞:经查,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 2022 年和 2023 年度,公司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该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二条和第五条第四项规定。
二是 2024 年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五条规定。
邵长金作为公司董事长、季玉栋作为公司总经理、冯丽萍作为公司财务总监、付玉霞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新乡化纤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邵长金、季玉栋、冯丽萍、付玉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资金往来管理及募集资金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后续公司将认真开展总结,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