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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景峰: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8 18:38:40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 1 号星河 WORLDF 栋 18 层 F1806 号 邮政编码:518100
Suite F1806, 18F,Xinghe WORLD Tower F,No.1Yabao Road, Bantian Street, Longgang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崇立法意第 016 号
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三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2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星期四)15:00 在湖南省常
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 号双创大厦 18 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代行董事长张莉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8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2,18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53,244,8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85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4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5,994,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21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18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7,250,8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64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2,18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139,564,2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636%。
上述股东均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4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6,356,3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312%;反对 16,413,0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811%;弃权 475,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2,675,7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991%;反对 16,413,0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1.7602%;弃权 475,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06%。
表决结果:通过。
2.《2024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236,444,68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660%;反对 16,327,7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74%;弃权 472,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6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22,764,0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624%;反对 16,327,7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11.6991%;弃权 472,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5%。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8,396,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55%;反对4,518,4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42%;弃权 329,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4,715,8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61%;反对4,518,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2375%;弃权 329,9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9,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64%。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授权代理医药产品暨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48,867,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16%;反对4,227,0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91%;弃权 150,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135,187,17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38%;反对4,227,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0287%;弃权 150,0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5%。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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