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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钻石: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7 21:57:38

证券代码:301071 证券简称:力量钻石 公告编号:2024-068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股,本次利润分配后尚未分配的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额若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或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60,272,313 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 5,822,020 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因此公司可参与本次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的总股数为 254,450,293 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50,890,058.60元(含税)。
3、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50,890,058.60 元/260,272,313 股*10=1.955262 元(保留小数点后6 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元)=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当前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55262 元/股。
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4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 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股,本次利润分配后尚未分配的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股本总额若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授予或行权、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本次分派方案披露日,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为5,822,020 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该部分已回购的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
3、本次实施的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权益分派实施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
份 5,822,020 股后的 254,450,293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000000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4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12 月 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 年
12 月 6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12 月 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1*****503 邵增明
2 03*****022 李爱真
3 08*****481 商丘汇力金刚石科技服务中心(有限合伙)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11 月 25 日至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5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相关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情况的,则发行价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作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前述价格亦做相应调整。

2、公司可参与本次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的总股数为 254,450,293 股(以
公司现有总股本 260,272,313 股剔除已回购股份 5,822,020 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50,890,058.60 元(含税)。
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 10 股现金分红(含税)=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10=50,890,058.60元/260,272,313股*10=1.955262元(保留小数点后6位)。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元)=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公司当前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1955262 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产业集聚区
咨询联系人:史地
咨询电话:0370-7516686
八、备查文件
1、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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