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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7 16:18:13

证券代码:000695 证券简称:滨海能源 公告编号:2024-099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天津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11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以下简称“天津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英伟、侯旭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4]4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英伟、侯旭志:
经查,2023 年 9 月 26 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翔福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
北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金租)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涉及资产价值 9779.57 万元,超过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同时,你公司与北银金租签署《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提供担保 9779.57 万元,超过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同日,你公司控股股东旭阳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阳控股)与北银金租签署《保证合同》,为前述融资租赁提供关联担保 9779.57 万元。前述融资租赁合同、担保合同签订及关联交易发生时,你公司未及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十二条规定。前述旭阳控股提供关联担保事项,你公司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张英伟作为公司董事长,侯旭志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未及时披露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张英伟作为公司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英伟、侯旭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认真检讨相关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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