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精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11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1-26 18:35:49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4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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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五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
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
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资助对象提供的财务资助;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制度第二章和第四章的规定,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九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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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在最近一次董事会或股东会上审议。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协同财务部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协同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告格式指引等法
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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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并有权给予降职、开除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与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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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