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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发展: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6 17:47:41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衢州发展 公告编号:临 2024-099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湖集团”)及其子公司浙江恒兴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力”)
担保金额:为新湖集团提供担保金额 8.4 亿元、为恒兴力提供担保金额 1.82 亿元,本次提供的担保系针对存量债务的延期,非新增担保。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合计 225.13 亿元(不包含对发行美元债券提供的跨境担保),其中对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间的担保余额合计 161.31 亿元,对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合计 27.72 亿元。
新湖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提供了反担保
无逾期对外担保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前期与北京银行杭州分行、农业银行杭州城西支行、建设银行杭州宝石支行等分别签订了相关协议,为新湖集团提供担保金额8.4亿元、为恒兴力提供担保金额1.82亿元。现公司拟同意对原担保项下延期后的债务继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7月,公司与北京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应融资本金3.6亿元,融资到
期日为2025年7月。现公司拟与北京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相关协议,同意对原担保项下延期后的债务(融资到期日变更至2028年7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24年1月,公司与农业银行杭州城西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应融资本金2.8亿元,融资到期日为2025年6月。现公司拟与农业银行杭州城西支行签订相关协议,同意对原担保项下延期后的债务(融资到期日变更不晚于至2028年6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24年1月,公司与建设银行杭州宝石支行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为新湖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应融资本金2亿元,融资到期日为2025年01月。现公司拟与建设银行杭州宝石支行签订相关协议,同意对原担保项下延期后的债务(融资到期日变更至不晚于2028年01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2024年4月,公司与农业银行杭州城西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恒兴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应融资本金1.82亿元,融资到期日为2025年4月。现公司拟与农业银行杭州城西支行签订相关协议,同意对原担保项下延期后的债务(融资到期日变更至不晚于2028年4月)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提供的担保系针对存量债务的延期,非新增担保。
(二)本次担保已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董事林俊波女士回避表决。
本次担保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新湖集团成立于 1994 年 11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2928410C,注册资本 34,757 万元,黄伟先生和其配偶李
萍女士分别持股 57.62%、24.71%;注册地: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128
号 1201 室;法定代表人:黄伟;经营范围:能源、农业、交通、建
材工业、贸易、投资等。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新湖集团总资产 2,737,882.11 万元,
负债总额 1,744,853.61 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 993,028.50 万元;
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10,614.82万元,净利润-291,001.27万元。
(以上财务数据为单体报表口径)。
(二)恒兴力成立于 2003 年 8 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53951206K,注册资本 26,100 万元,由新湖集团持股 100%;
注册地:杭州体育场路田家桥 2 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易景璟;经营
范围:资产管理、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实业投资,高科技产业投资,
经营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资产重组兼并服务,投资项目管理服务,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期货、证券咨询)。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恒兴力总资产139,368.83万元,负债总额
80,575.04万元,所有者权益合计58,793.79万元,2023年实现营业收
入88,680.66万元,净利润310.74万元。
新湖集团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新湖集团目前处于盘活
和降负债阶段,通过维护和转让资产,稳定并降低负债。新湖集团、
恒兴力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被 担保 发生 担 是否
担 债权 的主 日期 保 融资 保证期间 担保内容 有反
保 人 债务 【注 方 期限 担保
方 本金 1】 式

(亿
元)
被担保主债权为主合同
项下北京银行的全部债
连 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以
带 不晚 及利息、罚息、复利、
新 北京 2024 责 于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下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是
湖 银行 3.6 年 12 任 2028 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 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 【注
集 杭州 月 保 年 7 届满之日起三年。 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 2】
团 分行 证 月 合同或其他任何部分被
担 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
保 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
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
范围中。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 偿付的借款本金、利
连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 息、罚息、复利、违约
农业 带 不晚 年。债权人与债务人 金、损害赔偿金、按
新 银行 2025 责 于 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是
湖 杭州 2.8 年 1 任 2028 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 【注
集 城西 月 保 年 6 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 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 2】
团 支行 证 月 连带保证责任,保证 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
担 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 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
保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费以及诉讼(仲裁)
之日起三年。 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
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金、利息(包括复利和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 罚息)、违约金、赔偿
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金、判决书或调节书等
中国 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 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
建设 连 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 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
银行 带 不晚 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 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
新 责 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 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
湖 股份 2025 任 于 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 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 是
集 有限 2 年 01 保 2028 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电讯费、杂费、国外受 【注
团 公司 月 证 年 01 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 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 2】
杭州 月 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
宝石 担 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 行费用等)、乙方实现
支行 保 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 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
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 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
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 保全费、差旅费、执行
止。 费、评估费、拍卖费、
公证费、送达费、公告
费、律师费等)。
农业 连 不晚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
恒 银行 2024 带 于 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 偿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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