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锂电: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6 17:30:02
证券代码:688353 证券简称:华盛锂电 公告编号:2024-068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3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2/3 2024/12/4 2024/12/4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11 月 11 日的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故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不应参加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 元(含税),本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159,500,000 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1,791,655 股后,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57,708,345 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7,312,503.5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五号——权益分派》等相关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司中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9,500,000-1,791,655)×0.3÷159,500,000≈0.2966 元/股。
因此,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2/3 2024/12/4 2024/1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全部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以下简称“股息红利相关规定”)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持股 1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股息红利相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公司代扣所得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2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2-58782831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