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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5 18:29:40

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9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公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
为了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程。 作》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新增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十九条 …… 第二十条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二条 ……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权益所必需。 所必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进行。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第(三)项、第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购本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议。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认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有的本公司股份。……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
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告;……
第三十一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印前条所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及数量的书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类及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公
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
四款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
第三十二条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
民法院撤销。 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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