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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飞光电: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5 18:28:19

证券代码:300303 证券简称:聚飞光电 公告编号:2024-079
债券代码:123050 债券简称:聚飞转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223 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书》”)《关于对邢美正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2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披露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书》主要内容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自有资金理财不规范
一是使用自有资金理财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2021 年度,你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期间持有的理财产品最高余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进行临时公告,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和你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二是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超过授权额度。2023 年至 2024 年,你公司
部分期间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额度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授权,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2、募集资金管理不规范
你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和《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中,关于闲置募集
资金现金管理的投资期限授权不明确。2021 年至 2023 年间,你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多个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第七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八条的规定。
3、未按规定审议和披露关联方共同投资
2017 年 2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你公司与时任监事曹石麟共同投资深圳市
聚强晶体有限公司,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4、部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
你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未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及时更新。你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未明确具体的责任追究机制,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四条的规定。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规范运作问题。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 [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主要内容
邢美正、高四清、于芳:
经查,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规范运作问题,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23 号)。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邢美正、时任总经理高四清、董事会秘书于芳,对上述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邢美正、高四清、于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公司治理、募集资金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且已针对上述部分事项进行了补充审议和披露。后续公司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运作,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切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方面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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