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化股份: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4-11-25 18:23:24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企业首席代表 职工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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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4
第二章 参加人员 ......5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6
第四章 账户管理 ......8
第五章 权益归属 ......9
第六章 基金管理 ......10
第七章 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0
第八章 细则的变更和终止 ......11
第九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12
第十章 附则 ......13
附件①: 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4
附件②: 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5
附件③: 实施企业年金单位 ......16
释 义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企业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在企业年金基金中,以企业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 36 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1 号)、《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 号)等政策规定,并依据《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立和规范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兵人力字〔2019〕74 号)《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等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以下统称“本企业”)拟建立企业年金,现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企业年金遵循的原则:
(一)有利于企业发展。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激励职工长期稳定地工作,促进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
(二)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企业年金应覆盖符合条件的职工。企业缴费分配在体现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
(三)平等协商。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并制定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四)保障安全、适度收益。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运作,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变更原则。按照国家政策变化,结合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适时变更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第三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企业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
(三)符合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实施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实际控制的子企业,企业名单列表附后。
第二章 参加人员
第五条职工参加本细则的条件。
(一)与本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试用期满;
(二)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第六条职工参加本细则的程序
符合上述参加条件的职工,从符合条件的次月起自动加入本细则。
符合条件但不同意加入本细则的职工,应在符合条件后的下一次发薪日前提交书面申请,经企业审核同意后不加入本细则;放弃加入的职工申请加入本细则,需书面申请,经企业审核同意后加入本细则(书面申请见附件①)。
第七条职工退出本细则的条件
(一)职工与本企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职工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八条职工退出本细则的程序
职工达到第七条退出条件后,企业停止其企业年金缴费,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处理其个人账户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九条支付企业年金待遇。
第九条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一)职工的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细则约定,了解、查询企业年金基金个人账户基
本情况;
2.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权益归属条件后,职工对个人账户中已经归属的权益拥有所有权;
3.在满足本细则规定的领取条件后,职工享有领取企业年金待遇的权利;
4.由于自身原因,职工可以申请本人中止缴费;原因消失后,可以申请恢复缴费;
5.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二)职工的义务
1.授权本企业根据本细则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缴费;
2.授权本企业和本计划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授权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选择受托人并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4.授权本企业代表职工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管理监督;
5.提供个人相关基本信息。当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向本企业提供变动情况。
第三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十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企业缴费及分配
企业年缴费总额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 8%,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8%分
配至职工个人账户,剩余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缴费
职工个人缴费金额由个人缴费比例乘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确定。职工缴费
比例为 4%。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新加入本企业的职工,以满足本细则参加条件的次月月工资标准为当年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核定和调整于每年 7 月 1 日前完成,核定的额度作为下年度的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
的 5 倍。超过平均额 5 倍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企业账户资金不得用于抵缴未来年度企业缴费。
第十四条 企业账户余额分配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方式为:
企业账户余额÷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正常缴费账户)数量;
企业账户余额每年分配一次,分配差距按照企业当期缴费分配差距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按月将全部缴费款项按时、足额汇至托管人开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缴费的中止、变更、恢复和补缴
(一)企业出现经营亏损、重组并购、当年利润水平低于本细则实施前 3
年北化研究院集团下达的计划考核利润平均数等特殊情况无法履行缴费义务时,经与职工一方协商,可以中止企业缴费,职工同时中止个人缴费。不能继续缴费的情况消失后企业恢复缴费,职工同时恢复个人缴费。恢复缴费后企业和职工可以视经济情况在不影响企业当期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和经营业绩考核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按照中止时的实施细则内容予以补缴。补缴年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中止缴费的年限和金额。
(二)职工由于自身原因申请中止或者恢复个人缴费,需填写《职工中止(恢复)缴费企业年金申请表》(附件②),并经本企业按程序确认后执行。个人中止缴费期间,企业缴费也相应中止,个人账户继续在本计划中管理;个人恢复缴
费时企业缴费也同时恢复;不弥补中止缴费期间的企业和个人缴费。
(三)职工因未履行岗位职责等个人原因,按本企业有关规定停发工资期间,从次月起停止(暂停)办理企业年金缴费事宜。
(四)企业因当期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的,应按照企业年金的规定履行相关协商、报批与报备程序。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 本计划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一个参加职工开立企业年金个人账
户,同时建立企业账户用于记录暂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
业缴费分配给职工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十九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保留
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个人账户转移或者保留。
(一)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新就业企业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就业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管理;
(二)职工与本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新就业企业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在本计划中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三)在集团公司内部调动,新企业未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作为保留账户由原企业继续管理。保留账户的账户管理费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二十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个人账户注销:
(一)职工领取完其个人账户资金;
(二)职工身故,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全部领取
完毕;
(三)个人账户转移至新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者职业年金计划。
第五章 权益归属
第二十一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
职工个人。
第二十二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N 归属比例
N< 1 年 0%
职工与企业 1 年≤N<3 年 20%
解除劳动合同 3 年≤N< 6 年 50%
6 年≤N< 8 年 80%
N≥8 年 100%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终止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
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 100%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签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