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先锋: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监事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2 17:21:07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ST先锋 公告编号:2024-067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监事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监事
仲先艳先生之配偶李霞女士在 2024 年 9 月 27 日卖出部分公司股票,导致仲先艳
夫妇存在买入公司股票后又在六个月内卖出的情况,该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仲先艳先生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仲先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53 号),公司现将该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内容
“仲先艳:
经查,你担任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期间,你
配偶李霞通过其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2024 年 9 月 18 日买入 10,000 股、交易
金额 15,300 元,2024 年 9 月 27 日卖出 10,000 股、交易金额 17,000 元。上述买
卖股票的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为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引以为戒,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仲先艳先生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被补选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增持公司股份 100,200 股。公司同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
监事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仲先艳将于未来六个月内以市场价格增持公司股份,增持投入资金范围为人民币 50 万元-100 万元。
仲先艳先生之配偶李霞女士在仲先艳先生被聘任为公司监事时持有公司股
份 53,000 股,后其在 2024 年 9 月 18 日到 2024 年 10 月 10 日存在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
自 2024 年 4 月 28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2 日,仲先艳夫妇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如下:
交易人 交易日期 交易方向 成交股数 成交价格 成交金额
(股) (元/股) (元)
仲先艳 2024-06-03 买入 4,300 1.03 4,429.00
19,200 1.04 19,968.00
76,700 1.09 83,603.00
李霞 2024-09-18 买入 10,000 1.53 15,300.00
2024-09-27 卖出 10,000 1.70 17,000.00
2024-10-08 买入 10,000 2.17 21,700.00
2024-10-10 买入 10,000 1.95 19,500.00
李霞女士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卖出的 10,000 股公司股份构成短线交易。按
照先进先出原则进行计算,仲先艳夫妇本次短线交易的收益为 6,643.00 元(计算方法:所获收益=构成短线交易股份数量×(卖出价格-买入价格)),本次短线交易存在应上缴短线交易收益的情形。
截至目前,仲先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00,200 股,李霞女士持有公司股份73,000 股,仲先艳夫妇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73,200 股。
三、公司对本次违规事项的处理措施
公司获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仲先艳夫妇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违规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
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本次短线交易产生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目前,仲先艳夫妇已将本次短线交易所产生的收益人民币 6,643.00 元上缴给公司。
(二)经向当事人了解,仲先艳先生对其配偶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事前并不知情,且没有提供任何投资意见或建议。李霞女士基于对二级市场的独立判断自主作出相应投资行为,其自述本次违规行为的发生系交易操作失误导致,其误将“买入”指令操作为“卖出”指令,并无通过短线交易获利的主观意图。仲先艳夫妇现已深刻反省并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出具《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向公司陈述情况,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三)公司亦将以此为鉴,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积极组织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开展董监高培训,并敦促相关人员在规范好自身行为的同时强化对直系亲属的行为规范和监督,确保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四、备查文件
1、仲先艳先生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
2、《关于对仲先艳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
53 号)
3、监事上缴短线交易所得收益的转款证明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2 日